很多纳税人问“应交增值税3354预缴”和“应交增值税3354上缴(已缴税)”的区别,是否可以互换。今天这两个科目的规范化处理安排如下。
“应交税金——预缴增值税”(以下简称“预缴增值税”)和“应交税金3354预缴增值税”(以下简称“已纳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它们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栏
“应交增值税”专栏是用来预缴当月增值税额,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1.一个月内需分次预缴的情形(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辅导期管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
例1: 一般纳税人A每10天预缴增值税,本月按规定共预缴增值税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缴税)15
借款:银行存款15
例“增值税预缴”明细科目
“增值税预缴”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业务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四种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其他三类特殊业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方:应交税金——预缴增值税
贷方: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欠缴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方:应交税金3354欠缴增值税
贷款:应交税金3354预缴增值税
2.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
例2: A一般纳税人B跨城建设,2017年7月20日预收1000万。B公司对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为12%。
借款:银行存款1000
借款:预收款1000
8月, b、项目现场预付增值税及附加费: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1000÷1.11%×2%)
贷款:银行存款18
同时: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企业,应按适用税率及教育附加费税率在当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月末,根据财税[2016]22号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将“预付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付增值税”明细科目。所以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的月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18
贷:应交税金——预缴增值税18